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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细则

时间:2024-03-27 14:57

郑州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细则

一、总则

本管理办法旨在规范郑州市房屋租赁市场,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郑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活动。

二、租赁管理

1.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2. 房屋租赁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房屋基本情况、租金和押金、租赁期限、用途、违约责任等。

3. 出租人应当保证出租房屋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并履行房屋维修义务。

4. 承租人应当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

5. 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房屋租赁市场的监管,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三、房屋维护

1. 出租人应当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房屋安全、卫生。

2. 承租人应当爱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或者改动房屋结构。

3. 因承租人使用不当或者人为损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4. 出租人应当督促承租人按照规定使用水、电、气等设施,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四、租赁纠纷处理

1. 租赁双方发生纠纷时,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房屋租赁管理机构或者相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2. 出租人、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有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对于违法违规的房屋租赁行为,房屋租赁管理机构有权依法进行处理,并公示处理结果。

五、附则

1.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由郑州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2. 本管理办法的修改和废止,由郑州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提出建议,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