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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销售合作合同

时间:2024-03-14 12:40

产品销售合作合同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为了充分发挥甲、乙双方在各自领域的优势,甲、乙双方为了开辟新市场、推广新技术的需要,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创两利的原则,就甲方生产的“醒脑聪”全国招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权利及义务

1. 乙方在甲方授权下有权以招商推广代理的身份,在甲方“醒脑聪”产品的招商期间,利用自身优势进行新市场的开发,按“醒脑聪”全国招商计划详细内容进行工作。

2. 乙方按甲方要求完成各阶段招商推广计划的具体任务。

3. 乙方在招商期间所遇到的问题和信息,应及时准确地反馈给甲方,以便甲方做出相应调整。

4. 乙方必须保证按甲方要求完成月、季、年度招商推广任务,如不能完成该任务,则甲方有权扣除乙方费用。

5. 乙方有义务维护甲方产品的形象,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损害甲方利益。

6.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技术咨询和技术支持。

7. 乙方保证严格遵守本协议中规定的各项条款,如发生违约,由甲方按照实际损失予以扣除代理费用。

二、甲方权利及义务

1. 甲方应为乙方开展所必需的文件资料、技术咨询和技术支持。

2. 甲方应保证及时提供乙方所需的各种资料,如因甲方提供资料不及时或资料不真实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3. 甲方不得随意更改价格标准,必须更改时,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并保证在变更实施前告知乙方。否则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4. 甲方保证全国统一招商价不得低于乙方提货价。有特殊情况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保证经乙方同意。否则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5.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招商推广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有权对乙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做出正确的判断,并进行适时的调整。有权取消乙方的代理权或解除本协议。

6. 对于乙方因某些原因无法继续代理的客户,甲方有优先代理的权利。

7. 产品在市场上出现的窜货、乱价现象有权给予调整或处理。

三、利润分配及结算方式

1. 乙方的提货价为人民币________元/盒(含税)。

2. 完成年度任务的50%以下时扣5%的税后纯利润;完成年度任务的50%以上80%以下时扣10%税后纯利润;年度任务未完成时扣10%税后纯利润;超过年度任务以上部分提成为15%。

3. 以上利润是指最后一批到货与第一批回款的差额部分。中间回款不计入提成基数。

4. 乙方自己发展的网络客户和区域代理商视为乙方自己的业务,与甲方无关,不计入乙方任务,但可享受批发价优惠。

5. 乙方必须保证按规定的结算方式与甲方进行结算,否则甲方不予认可。

6. 甲、乙双方合同终止后,产品未售出的,按实数退还甲方。退还产品必须是整件包装(整盒),破损及开启包装的不予退货。

7. 结算日期以每月25日为准(代理商交货日),25日后三日内付清所有款项(以汇款或现金方式)。如超过该日期未结算的,每天按应结款金额的1‰罚滞纳金。30日后不予结算。

8. 所有给乙方的利润均为税后金额(扣5%的税)。所有费用均由乙方自己承担。需开发票的等甲方收到款后给予开据(费用由乙方承担)。需要发票部分甲方将以电子邮件或扫描图片形式发至乙方电子邮箱内,以供乙方打印发票。如乙方要求以快递形式寄发票的邮费由乙方负担。

9. 本协议所涉及的税款由乙方负责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如出现偷税、漏税现象视为乙方违约,因偷税、漏税引起的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10. 在协议期间因国家政策、税法等产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11. 因乙方不按协议要求操作而引起的税务问题及所产生的法律问题均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己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