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郑州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将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鼓励和支持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长期租赁合同,建立稳定的租赁关系。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房屋租赁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房屋租赁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租赁管理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
(二)共有的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三)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出租人应当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第九条: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出租人的身份证明;
(三)承租人的身份证明;
(四)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