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一、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郑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房屋租赁,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将其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二、管理部门
郑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由市、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市房屋租赁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
三、登记备案制度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签订租赁合同后三十日内,持有关材料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四、租赁形式
房屋租赁形式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1. 整租;
2. 分租;
3. 转租;
4. 合作经营;
5. 其他形式。
五、租赁价格
房屋租赁价格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租金标准、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事项。
六、租赁期限
房屋租赁期限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七、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 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设施情况;
3. 租赁用途;
4. 租赁期限;
5. 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6. 房屋修缮责任;
7. 转租的约定;
8. 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9. 违约责任;
10. 解决争议的方式;
11. 其他约定事项。
八、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拒不补办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欺诈手段签订租赁合同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