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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时间:2024-04-26 18:04

郑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一、目的与依据

为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郑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郑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三、定义与术语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四、租赁管理机构

郑州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负责全市房屋租赁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区、县(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五、租赁合同备案

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出租人应当自租赁关系确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登记备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出租人、承租人名称或者个人住所,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租期、用途,租金及其支付方式等。

六、租赁价格管理

房屋租金由当事人根据市场价格确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租金标准: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合同履行期间,房屋租金发生变化的;当事人认为应当约定租金标准的。

七、租赁税收管理

出租人应当依法纳税,承租人应当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代扣代缴税款。

八、租赁安全管理

出租人应当按照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规定,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出租的房屋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安全要求。禁止将有建筑安全隐患或者有危险因素的房屋出租。

一、生效与施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